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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政府关于认真做好预防狂犬病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1998年8月24日)废止(原因:现执行《青岛市限制养犬办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预防狂犬病工作的通告
 (1985年2月8日)


  我市近几年来在预防控制狂犬病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收到了一定效果。但是由于对家犬管理不严,免疫注射率不高,狂犬伤人事故仍时有发生,并有继续发展的趋势。自一九八0年以来,全市累计被狂犬咬伤者达五千九百六十六人,发病死亡三十四人。这种情况不利于社会秩序、群众生活的安定和生产的发展,必须引起各级领导同志的注意,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加以解决。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1984〕80号文件和省政府办公厅〔1984〕82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如下通知:
  一、要切实加强领导,充分重视预防狂犬病的工作。
  狂犬病的预防,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安定,关系到经济建设和对外开放的顺利进行,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各级政府要立即组织卫生、农业、公安等部门对这项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认真研究措施,并抓紧落实,消除狂犬病的潜在发病因素,有效地控制狂犬病的发生。
  二、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共同做好狂犬病预防工作。
  农业部门要做好犬用疫苗的供应,组织基层兽医站每年结合春季畜禽防疫对农村家犬普遍进行一次免疫注射,并登记、挂牌、发放家犬免疫证。每只家犬每次收费一元五角,其中基层兽医站收取注射费一元,疫苗、犬牌、免疫证等成本费五角,均由犬主交纳。公安部门要做好市区、县驻地养犬的审批工作。凡被批准养犬的户主,均须向当地公安部门交纳审批、登记手续费,每只犬一元。市区除公安部门批准可饲养警犬、军犬、试验用犬外,严禁饲养家犬。所有犬只均需按时进行免疫注射。凡犬主不愿免疫注射又不愿自己捕杀的犬,一概视为野犬,由当地公安部门组织捕杀,并酌情收取捕杀费,每只一至五元。卫生部门要做好人用疫苗的供应、免疫注射、病人救、治和人群疫情监测工作,并负责对市区、县驻地的家犬、警犬、军犬、试验用犬进行预防注射,对每只犬每次收取注射费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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