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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贯彻国务院(1981)160号文件有关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失效]

  一、确定防火负责人,这是加强消防重点保卫工作领导的关键。我们建议:(一)各直属局、公司(包括中央、省驻青单位)都要确定一个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抓好本系统的消防工作,并确定一名同志负责分工,加强领导;(二)根据《消防监督条例》和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消防重点单位与部位安全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各企事业单位都要确定一名行政领导为防火负责人,具体领导本单位消防工作;(三)各消防重点保卫单位,要组织安全、保卫和技术部门共同研究,确定本单位消防保卫重点部位和重点岗位。每个重点部位、岗位,都要确定一名防火负责人。确定重点部位和岗位的标准是: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发生火灾影响全局的部位;物资财富集中的部位;人员活动集中的部位。
  上述确定的防火负责人,要按分级管理范围于一九八二年四月底以前填表,分别报送市公安局(曲阜路四号)和驻地、县局备案。防火负责人如有变动,要及时告知备案机关。
  二、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随着经济调整和体制改革,不少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方式发生了变化,原有的防火规章制度,已不完全适用。特别是实行各种经济责任制后,在一部分单位的领导干部和职工中滋长了重生产、轻安全的思想,没有及时修订、建立、健全相应的防火安全规章制度,这是不断发生火灾的一个重要原因。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各单位要结合企业整顿,对各项防火规章制度认真进行一次检查,没有制度的要建立,该修改的要修改,该补充的要补充,尽量做到健全、完善,并发动和教育职工认真贯彻执行。在建立和执行各种防火制度时,一定要纳入企业管理,与经济责任制密切结合起来,作为评比和计奖的一项内容,做到赏罚严明。
  三、认真落实安全措施。为了加强重点单位的消防保卫,公安部统一制定了“十项标准”,落实“十项标准”是搞好重点单位防火安全的有效保证。从目前我市消防重点保卫单位的情况看,绝大部分达不到“十项标准”的要求,潜伏着发生火灾的因素。因此,各单位要以“十项标准”(附后)和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消防重点单位与部位安全管理试行办法》为依据,找出差距,本着先急后缓的原则,制定方案,采取措施,争取在年内尽早落实“十项标准”,为保证安全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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