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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信访工作秩序的几项具体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青岛市城镇单位招聘使用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等11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9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9月29日)废止(原因:现执行1995年10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信访条例》、2000年12月27日省政府发布的《山东省信访规定》、2003年6月1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整顿和维护信访秩序的通告》(青政发〔2003〕49号)和2003年9月25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信访秩序管理工作的通告》(青政发〔2003〕68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信访工作秩序的几项具体规定
(1982年10月4日 青政发〔1982〕230号)


  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维护信访工作秩序的几项规定》以来,各级领导和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要求做了大量工作,上访人员绝大多数能够自觉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和信访部门的规章制度,因而信访秩序越来越好。但是目前仍有极少数人上访的问题虽已经解决,却又提出过高或无理的要求,长期纠缠取闹,甚至有个别人在上访群众中进行煽动挑唆,干扰信访工作秩序和正常的工作秩序。
  为了加强人民来信来访工作,保障接待来访群众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生产秩序,现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对维护信访秩序问题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信访工作是党与政府联系群众的一个重要渠道。各级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都必须认真处理人民来信,热情接待群众来访,按照国家的政策和法令,恰当地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做到:
  (1)态度热情诚恳,严格按政策法律办事,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负责地处理每一个信访问题;
  (2)对于要求合理应该解决的问题,要抓紧给予解决,不要互相推诿、拖延不办;
  (3)对于按照政策不能解决的问题,要耐心讲明道理,做好思想工作;
  (4)对于要求过高或无理纠缠取闹的上访人员,要敢于和善于做教育疏导工作。
  二、来访人员应该正确行使民主权利,自觉遵守下列规则:
  (1)要听从接待人员的安排,到指定地点上访。不要到宿舍纠缠,不要在马路上拦截,不要到机关门口和办公室吵闹,以免影响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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