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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转发《关于贯彻国务院<港口口岸工作暂行条例>加强对外贸运输船舶进出青岛港口管理的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第五条 为了切实搞好海上救助工作,港务监督及其他部门在接到船舶遇难请求救助时,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并迅速报告海上安全指挥部(同时报市口岸办公室),海上安全指挥部据情组织救助。如需征用本口岸有关单位船舶必须服从调动。海上安全指挥部在组织施救时,要通知人民保险公司。
  第六条 凡属动植物检疫所实施检疫检查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包括卸港的植物性垫舱物料),货主(代理人)必须在进口货物抵港前二十四小时或出口货物备货时申报检疫,并附合同副本或国外出具的有关单证。动植物检疫所接报后,要及时进行检疫检查,并出具检疫放行单或检疫证书,通知申报单位及有关部门。未经检疫不得装卸。
  对来自非疫区急需进港的船舶,经提前征得动植物检疫所同意。可在码头检疫后卸货。
  第七条 凡进口货物发现疫情,需进行熏蒸处理的,船方或其代理人提出申请,由省外运公司负责熏蒸。熏蒸期限单船从熏蒸会议的次日起七至十天完成。
  熏蒸前的会议,由外轮代理公司负责召集(属外贸租船由省外运公司负责召集),有关单位参加,共同商定熏蒸具体事宜。
  第八条 对进口食品、食品原料、添加剂及其包装、工作场地、装运工具等,均由食品卫生检验所进行卫生监督和检验。
  各进口食品收货单位(代理人),必须在进口货物抵港前二十四小时申报检验,并附合同副本或国外出具的有关单证。食品卫生检验所接报后。要在卸货前进行查验,并在取样后五至七天出具检验结果。港口卸货单位在卸货前,要把装有磷化铝和熏蒸药物的袋子取出后方得卸货。对在卸货中发现重大残损、污染或有关卫生问题,要保护现场,及时通知食品卫生检验所,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按规定应由商品检验局检验的商品,属进口货物,货主(代理人)要在船舶抵港前二十四小时,向商检局报验,并附合同、发票、提货单等有关单证。商检局查验后,要在货物申报单上加盖“报验章”方得提运。进口货物的检验地点应在港口地区或合同规定的到达地检验(包括重量、数量的检验)。出口商品经检验合格后,发给检验证书或放行单,海关凭证放行。
  对船舶所载货物需以船舱容量或水尺计重的检验工作,要在装前、卸后立即进行,为疏港创造条件。对外签注的或作业中发现溢、短、残、损的货物,港口卸货单位要按提单与完好货物分卸、分堆,货主(代理人)应立即向商检局报验。商检局应及时发给公证证书,做到进口不误索赔,出口不误结汇。
  第十条 检验、检疫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数量取样。对包装货物取样时,要在封口处沿封装线破开取样,以减少货物损失。取样后的破包(箱)由货主复原,检验、检疫后的剩余样品要发还货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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