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部门对列入“进口载货清单”的货物,要卸到经海关许可的库场,由库方负责保管,凭海关签发的提货单、运单逐票出库。船、港交接中如发现货物溢、短、残、损,应由船方或其委托的理货人向海关报签证记录。
由于某种原因必须由船方直接交收货人的货物或起卸不列入“进口载货清单”和不出具“装货单”的物品、物料,也必须向海关申报验放手续,未经海关许可不准交付、提取和装运。
出口货物要按海关签发的“装货单”装船。装齐后经海关检查与“出口载货清单”相符方得离港。
为了加速港口的疏运,各收、发货部门(代理人),在办理进出口货物时,远洋船舶必须在抵港前、近洋船舶在接到单证后和出口货物在集港前二十四小时,按海关规定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并交验海关所需单证,海关根据申报,要及时验放。进口货物因特殊情况,发票和货运单不齐,货主可以担保,凭外轮代理公司出具的临时提单填写报关单,海关据此予以验放,事后应及早补交单证。
海关要加强对法定商检、动植物检疫、文物鉴定、药品检验等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凭证明办理验放手续。
第四条 港口公安部门和各单位提高警惕,按各自的分工范围,通力协作,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防范和打击各种破坏活动,维护港口的治安秩序和安全。
边防检查站,要对进出口船舶、船员、行李物品及船舶所载货物,实行边防检查。对停靠在码头的外轮,要实施监护;对在锚地停泊的外轮要加强巡逻;对有工人作业、熏舱、遇险和发现有其它问题的重点船舶,要实施监护。
各部门与工作无关的船舶禁止搭靠外轮。因工作需要搭靠的,应提前与国防检查站联系,并提供船员情况,经同意后凭港监靠泊许可证方得搭靠。
航运公安局,要加强对外轮海员的治安管理,积极做好国际海员的探亲、旅游、留宿、留医、出入境等签证工作。对外轮海员的违法案件,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法令,进行处理。
青岛港务局,负责维护港内治安,组织港口有关单位共同做好码头库场、机械设备和进出口货物的安全保卫工作。对装卸一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船舶,要据情采取措施监护装卸。因车、船衔接不准,或退关的易燃易爆物品,有关单位要按港口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处理,并报港口消防部门实施监督。
远洋运输部门要加强在港所属船舶的治安保卫工作,积极协助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如发现有偷渡、走私及其它违法破坏活动应及时报告。并主动配合公安、边防、海关等部门进行检查和处理。
港务监督,要加强对进出口和过境危险物品的管理。船舶载运烈性危险物品时,要直接或通过代理人在进口货物抵港前或出口货物装船前七十二小时(进口船舶航程不足三天者在驶离出发港前),向港务监督申报,并提供危险物品的数量、性质、危规号、包装和装载位置,经审核批准后,方得装卸或过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