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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转发《关于贯彻国务院<港口口岸工作暂行条例>加强对外贸运输船舶进出青岛港口管理的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1998年8月24日)废止

《关于贯彻国务院〈港口口岸工作暂行条例〉
 加强对外贸运输船舶进出青岛港口管理的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1982年3月20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转发)


  市政府同意市口岸办公室制订的《关于贯彻国务院〈港口口岸工作暂行条例〉加强对外贸运输船舶进出青岛港口管理的暂行实施细则》,现转发给你们试行。望各单位在执行中,密切配合,团结协作,注意总结经验,进一步做好港口口岸工作。

    青岛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关于贯彻国务院《港口口岸工作暂行
     条例》加强对外贸运输船舶进出青岛港口管理的暂行实施细则

  根据国务院一九八0年国发221号文件批转的《港口口岸工作暂行条例》精神,结合我市港口口岸实际情况,为了加强对外贸运输船舶进出青岛港口的管理,组织、协调港口口岸各部门之间的紧密配合,加速车、船、货的周转,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维护国家主权,增强国际信誉,经同港口口岸各部门商议,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凡航行国际航线的外贸运输船舶进出青岛港口,在抵港前,外轮代理公司必须填写国际航行船舶进口申请书,报港务监督审批,同时报送各有关单位。离港时在办完出口联检手续后,经港务监督签发“出口许可证”方得离港。
  航行港、澳地区的船舶,也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入港手续,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二条 联检各部门,要按其职责范围进行联合监督检查。港务监督要认真做好联检的组织工作。在接到船舶预、确报后,及时通知各联检部门作好准备。开好船前会,统一口径,统一行动,准时进行联合检查。
  对来自疫区或有疫情嫌疑的船舶,原则上先由卫生检疫人员在锚地检查处理后,其它部门再登船进行联检。对来自非疫区或未有疫情及出口船舶的联检时间和地点,可据情照顾港主或船方的请求。
  船舶在进口联检前及出口联检后,未经联检部门同意,任何船舶不得搭靠,人员不得上下。
  第三条 海关对外贸运输船舶要实施检查、监管工作,查禁走私。船舶装卸货物,上下物品,都要报经海关许可,并在海关监管下进行(港口有关部门因公登轮人员用的办公用品和装卸工具可不申报)。接送船员的车辆必须经海关检查方得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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