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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垃圾、粪便管理的通告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垃圾、粪便管理的通告
 (1981年5月12日)


  为了加强城市垃圾、粪便管理,搞好城市卫生,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加速我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特作如下通告。
  一、全市各种垃圾,均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工厂。企业和商业服务业的工业垃圾、建筑废土、干道石渣、营业垃圾及生活垃圾,由单位负责自行运到指定垃圾场,日产日清,不得积存。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幼儿园和住户的生活垃圾,要按规定地点倾倒在垃圾箱(桶)或集中点上。市区已设立活动垃圾箱(桶)桶院内、路旁原有的各种垃圾箱一律停止使用,垃圾要在夜间清除完毕,没有设立活动垃圾箱(桶)的,垃圾要在早晨八点钟前清除完毕。营业垃圾、工业垃圾、建筑废土,不得私倒和混倒在垃圾箱(桶)或集中点上、因建筑、营业垃圾等招引的生活垃圾,由招引单位和个人负责清除。
  凡不按指定地点乱倒垃圾、废土的单位,应责令其将所倒垃圾运到指定地点,并视其情节给予扣车、罚运、罚款。罚款金额,每汽车一百元至五百元,拖拉机五十元至二百元,地排车、三轮车十元至五十元。住户乱倒垃圾,要责令其就地清扫干净,经教育不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以罚款。
  环卫部门清运垃圾,因主观原因没有做到日产日清的,要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的要扣发有关人员当月卫生岗位补贴和奖金。
  近郊社、队不得在主要交通干路两侧附近堆放垃圾,经教育不改者,要处以罚款。
  二、市区的所有垃圾都必须按规定运往下列垃圾场地:工业垃圾、建筑垃圾、各种废土、废渣,运往团岛垃圾场、宜昌路西端垃圾场、唐河路房产局木厂回填场地、八号码头回填场地、石油化工厂西侧垃圾场;生活垃圾、营业垃圾,运往洪山坡垃圾场、宜昌路西段垃圾场、沧台路垃圾场、永平路中段东侧回填场地。
  要加强垃圾场地的管理。属于填海单位管理的,要指定专人平整场地,保持卫生整洁;其他垃圾场地由环卫部门负责管理。所有垃圾场地都不准堵塞排水管道和河沟出口。按规划需要筑坝和修筑排水管道时,属于单位管理的,由单位负责;属于环卫部门管理的,由环卫部门管理,环卫部门管理的垃圾场,填出的地方,归环卫部门管理,城建部门可按规划有偿调拨使用。
  三、需要各种垃圾、废土、废渣的单位,须向环卫部门申请,统一安排,运输时要注意保持现场整洁,不得影响市容卫生;郊区社队需要生活垃圾积肥时,要向环卫部门申请,签订保洁协议,共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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