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1998年8月24日)废止(原因: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青岛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统计局《关于对外提供和
公开发表社会经济统计资料的意见》的通知
(1980年12月27日)
关于对外提供和公开发表社会经济统计资料的问题,国务院批转了国家统计局的请示报告,省人民政府批转了省统计局的贯彻意见,市统计局按照上述指示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拟定了贯彻意见,现转发给你们,希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关于对外提供和公开发表社会经济统计资料的意见
国务院“国发〔1980〕261号”批转国家统计局“关于对外提供和公开发表社会经济统计资料的请示报告”,省人民政府鲁政发〔1980〕175号文批转了省统计局贯彻国务院261号文件的具体意见,现根据上述指示精神,结合我市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外提供和公开发表统计资料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遵照中央关于保守国家机密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关于社会经济统计资料机密等级划分规定以及对外提供和公开发表数字的管理方法和审批权限。
二、按照国务院文件规定,各种社会经济统计资料统一划分为绝密统计资料、机密统计资料和非机密统计资料三类。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统计数字,属于绝密统计资料;涉及国家经济实力的某些统计数字,属于机密统计资料;反映一般社会经济情况的统计数字属于非机密统计资料。(具体划分范围附后)
三、各类社会经济统计资料的分级管理和审批权限。绝密和机密统计资料,不得对外泄露,如果必须对外提供和公开发表时,绝密统计资料应报请国务院审查批准,机密统计资料属于全国性数字亦应报国务院审查批准,属于全省数字应报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属于全市性数字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县、区数字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非机密的统计资料,全市性的数字,在市统计局未对外公布前仍应注意保密,如需要对外提供和公开发表,要经提供数字的委、办、局主要负责人审定,并征得市统计局同意。不属于机密的业务性统计数字,如某些产品的分品种产量数字,某些技术经济指标等,需要对外提供时由市有关委、办、局审查确定。另外,对国际市场影响较大的经济统计数字,如粮食、棉花、油料、对虾等产量和进出口量大的工业品产量等,还应征得外贸局同意。
四、为加强对统计数字的管理,防止数出多门的混乱现象,各部门、地区对外提供或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上发表未经批准和发表的统计资料时,包括绝密、机密和非机密统计数字,一律要以各级统计部门的数字为准,并在提供和发表前与各级统计部门核对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