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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1979〕234号文件和省革委〔1979〕209号文件的通知

  (四)印章质料,由制发机关自定。
  三、专用印章的制发
  (一)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铅印文件时使用的套印印章,规格、式样和正式印章等同,由国务院制发。
  (二)国务院各部委外事用的火漆印,直径四点二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
  (三)钢印和其他专用章,在名称、样式上应当与正式印章有所区别,报上级领导机关批准后自行刻制。
  四、印章的刻制、管理和缴销
  (一)制发印章的机关,对于印章的刻制和发送必须加强管理,防止作弊。刻制机关印章的工厂或刻字社,必须取得机关的委托书和公安部门的准许,才能刻制。对于伪造印章和使用伪造印章者,应当依法严惩。
  (二)各单位对印章要严格管理,使用印章,必须经本单位领导人批准。对于非法 使用印章的,应当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惩处。
  (三)各单位的印章,如因机构变动停止使用时,应当将原印章缴回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
  五、过去有关印章的规定,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一九七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关于贯彻国务院〔1979〕234号文件的具体规定

  国务院国发〔1979〕234号《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已印发各地执行。现参照国务院的规定,将各级工作部门和单位印章的刻制、印章的管理、使用,规定如下:
  一、印章规格。一律为圆形,中央刊五角星,宋体字,按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制作。除国务院已有规定者外,其他各部门和各单位的印章,直径均为四点二公分,印章 文字的排列,可视文字多少,由左而右环行(图一),如果字数较多,可再自左而右横排(图二)。
  二、单位名称。省、地、市、县(市)直属各工作部门,一般不冠“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字样,如山东省××委员会,山东省××厅(局),山东省××地区××局,××县××局;凡属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的内部机构,应冠以“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如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室,××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机关事务管理局,山东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科)。厂矿企事业、学校、城市街道办事处、农村生产大队,可称:××市(县)××厂,××县第××学,××市××区×××街道办事处,××县××商店,××市(县)人民医院(图三),××市(指省辖市)××区××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县××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图四)。
  三、印章制发。分别按隶属关系,由各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制发。制发印章要注意保密安全。刻制印章时,制发单位要开据证明信,经当地公安部门审查登记盖章后,方可到刻字单位办理。承担刻制印章的厂、社、店(铺),必须经公安部门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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