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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1979〕234号文件和省革委〔1979〕209号文件的通知

青岛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1979〕234号文件
 和省革委〔1979〕209号文件的通知
 (1980年1月14日)


  现将国发〔1979〕234号《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省革委《关于贯彻国务院〔1979〕234号文件的具体规定》印发给你们,并根据国务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革委有关指示精神,提出如下具体贯彻意见:
  一、关于印章的制发。市、县、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的印章,由省统一制发。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的印章,由市人民政府制发。县、市辖区人民政府所属的如局、科、镇、医院、学校、人民公社、街道办事处等工作机构以及所属各企业、事业单位的印章,由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制发。市内各局直属单位的印章,由各局制发。
  对印章的使用管理要严格,各单位应根据国务院和省革委的规定,制订出使用印章的管理办法。如机构变化,应将不再用的印章缴回制发机关。
  二、关于悬挂国徽问题。市、县、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都悬挂国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统一制发。国徽应悬挂于机关正门上方中央处。
  三、关于门前挂牌子问题。市、县、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各级工作部门和单位,门前均挂牌子,牌子的大小应与悬挂牌子的建筑物相适应,一般为长二公尺,宽四十公分左右,竖式,白底,黑字,宋体字。牌子的名称应与印章的名称一致。
  关于刻制印章和牌子可以先制作,启用和悬挂需待召开人代会选出人大常委及人民政府后再办。
  国务院文件(图一)至(图五)略。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

  一九五五年一月二十七日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国家机关印章的规定》,有些条文已经过时。现在根据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修正宪法的决议,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格、制发和管理办法,重新统一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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