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公共房产住宅租金定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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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条件及内容 │房租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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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条件(加“+”减“-”的“分数” │ 分数 │
│ 其 │每分等于其本租金的百分之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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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窗 户 向 南 │ 1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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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窗 户 向 北 或 向 西 │ 2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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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院 落 无 自 来 水 │ 3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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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院 内 无 下 水 道 │ 4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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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 │5 │ 无 电 灯 设 备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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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通 行 的 房 间 │ 6 │ -5至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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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顶 楼 及 地 下 室 │ 7 │ -20至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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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平房前墙低于2.5米,楼房顶棚至 │ │ │
│ 条 │ │ 地板低于2.5米者 │ 8 │ -5至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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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房间严重潮湿阴暗(如系使用者造成的不 │ │ │
│ │ │ 减) │ 9 │ -10至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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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三层楼以上的家庭宿舍没有电梯的每层递减(│ │ │
│ 件 │ │即三层楼减5%四层楼减10%半地下室不计层0 │ 10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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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表列结构、门窗如已破坏及地面,内墙、顶棚破坏过重者,按下一分│
│ 计算,但降至第五级分数时不能再减 │
│ 2.凡此表未包括的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评入适当的级内,并应视具体│
│ 情况灵活运用 │
│ 3.每个房租“分”等于人民币5厘 │
│ 4.窗向条件,没有起到方向作用的,可不增不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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