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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公共房产住宅计租试行规定[失效]


           青岛市公共房产住宅租金定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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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条件及内容           │房租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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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条件(加“+”减“-”的“分数”        │  分数 │
│ 其 │每分等于其本租金的百分之一)            │    │
│  ├──┬────────────────────┬──┼────┤
│  │1  │ 窗 户 向 南              │ 1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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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窗 户 向 北 或 向 西          │ 2 │ -5  │
│  ├──┼────────────────────┼──┼────┤
│  │3  │ 院 落 无 自 来 水           │ 3 │ -5  │
│  ├──┼────────────────────┼──┼────┤
│  │4  │ 院 内 无 下 水 道           │ 4 │ -5  │
│  ├──┼────────────────────┼──┼────┤
│ 他 │5  │ 无 电 灯 设 备             │ 5 │ -5  │
│  ├──┼────────────────────┼──┼────┤
│  │6  │ 通 行 的 房 间             │ 6 │ -5至20 │
│  ├──┼────────────────────┼──┼────┤
│  │7  │ 顶 楼 及 地 下 室           │ 7 │ -20至70│
│  ├──┼────────────────────┼──┼────┤
│  │8  │ 平房前墙低于2.5米,楼房顶棚至     │  │    │
│ 条 │  │ 地板低于2.5米者            │ 8 │ -5至20 │
│  ├──┼────────────────────┼──┼────┤
│  │9  │ 房间严重潮湿阴暗(如系使用者造成的不  │  │    │
│  │  │ 减)                  │ 9 │ -10至50│
│  ├──┼────────────────────┼──┼────┤
│  │10 │三层楼以上的家庭宿舍没有电梯的每层递减(│  │    │
│ 件 │  │即三层楼减5%四层楼减10%半地下室不计层0 │ 10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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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表列结构、门窗如已破坏及地面,内墙、顶棚破坏过重者,按下一分│
│    计算,但降至第五级分数时不能再减              │
│   2.凡此表未包括的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评入适当的级内,并应视具体│
│    情况灵活运用                        │
│   3.每个房租“分”等于人民币5厘                │
│   4.窗向条件,没有起到方向作用的,可不增不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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