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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公共房产住宅计租试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1998年8月24日)废止(原因: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公共房产住宅计租试行规定
 (1956年5月1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

  一、为减轻群众房租负担,改善人民生活,并使计租工作进一步合理,特制定本规定。
  二、凡租用公房住宅者,一律按照“使用面积”按月计收租金。“使用面积”系住房和附属房间的内净面积。
  三、租金标准:根据房屋结构、地面、内墙、顶棚、门窗的不同质量确定房租“分”数;并按房屋与设备的不同,规定若干其他条件分别增减“分”数。
  四、房租的计算方法:
  1.基本租金:以平方米为确定租金的单位,按照附表中所列标准条件确定房租“分”数,定为人民币5厘。
  2.单位租金:基本租金增加或减去其他条件租金后,即为单位租金。其他条件每“分”等于基本租金的1%。
  3.实收租金:单位租金乘使用面积,即为实收租金。
  租金计算公式如下:
  每月实收租金=(房租“分”数×5厘±其他条件租金×使用面积)。
  五、凡1户使用的内走廊和厨房厕所间等,按住房标准8折收租;2户使用者,按半价收租,两户分摊;3户以上共同使用者,不收租。
  六、凡新建之住宅,在落成后3年内,加收租金5%。如因房屋修缮条件发生变化时,随时调整房租“分”数,一般地在每年年终重新评定。
  七、花园住宅与院落空地面积较大的住宅,按使用人的月租总额,加收租金5%。
  八、凡家店或家厂相连的住宅,如难以划分者,一律按住宅规定计租。能够划分者,其营业房间按住宅计租后,再加收租金50%(一般比现行营业房的租金约可降低40%以上)。
  九、私人委托公家经租管理的住宅,一般地按照本规定计收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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