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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青岛市城市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管理办理办法》的决定(1995)[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和校舍场地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0年5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1日)废止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城市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管理办法〉的决定》,业经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现公布施行。
                                
                           一九九五年四月八日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批准《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青岛市城市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管理办法〉的决定》的决定
     (1995年4月8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批准《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城市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管理办法〉的决定》,由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青岛市城市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5年1月14日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5年4月8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1995年4月8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市城市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管理方面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为了使《青岛市城市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更好地适应我市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根据我市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现对《办法》做以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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