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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1994修正)

  道路上的各种检查井盖应完整无缺,与路面持平。
  第二十九条 在道路两侧进行建筑工程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时,按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将相邻的人行道铺装硬化。
  第三十条 市政养护单位应在挖掘道路的单位缴销掘路执照后的下列时间内修复路面:
  (一)横向沟槽:主次干道的,五日以内,一般道路的,十日以内;
  (二)纵向沟槽:主次干道的,十日以内;一般道路的,十五日以内。超过二百平方米的,每增加一百平方米,顺延一天。
  第三十一条 对沉陷扭曲的沟沿石、台阶坡道、破损的人行道板、龟裂、坑洼的路面、桥面,应及时整修。
  沉陷的路面,市政养护单位在发现或接到报告之日起五日内修复。冬季发生沉陷的沥青路面,要采取临时措施平垫,并在五月一日前修复。

第三章 排水设施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政养护单位和房产经营单位应按分工搞好城市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并保持其完好、畅通。
  专用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第三十三条 市区排水系统采用雨水、污水分流制,实行有组织排放。
  城市排水设施实行有偿使用。
  第三十四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将专用排水设施接入城市排水设施;
  (二)雨水管道与污水管道混接;
  (三)占压、掩埋、堵塞或损坏排水设施、标志;
  (四)圈占排水设施用地;
  (五)向雨水斗、检查井扫入垃圾和倾倒污水以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第三十五条 沟渠两侧三米的范围内,不得占用。过去已经占用的,要逐步清除。
  第三十六条 凡因工程建设影响原排水设施使用的,建设单位必须按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处理,保持排水畅通。
  第三十七条 雨水、污水设施需接入城市排水管网的,须经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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