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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1994修正)

  第二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翻建道路,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开工前三个月发布公告。需在该路段埋设地下设施的,凡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办理有关手续的,减收百分之五十的掘路费。
  道路竣工后,五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必须挖掘的,须经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公安部门批准,并加收二至四倍的掘路费(紧急抢修不另加收)。
  市区前海风景旅游区范围内的主要道路,在每年六月一日至十月一日期间不得挖掘。
  第二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挖掘道路,建设单位须到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申领掘路执照,并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缴纳掘路费和回填保证金后,方可开挖。
  因紧急抢修地下管线挖掘道路的单位,须在开挖抢修的同时,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并在七日内补办掘路执照,缴纳掘路费。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在挖掘道路的施工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及安全标志,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施工。
  挖掘道路遇地下设施时,建设单位须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 或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处理,不得擅自移动、损坏。
  第二十五条 地下设施安装完工,建设单位应在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检查确认原有地下设施无损坏后,方可回填沟槽。
  回填沟槽时,要分层夯实或用砂密实,与原路面持平,经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领回回填保证金,缴销掘路执照。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在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期限内完成道路挖掘、地下设施安装、沟槽回填。
  在批准期限内完不成的,建设单位应在期满前办理延期手续,并按实际占用道路面积和延期时间,缴纳二至三倍的占路费。确因地下设施情况不明导致工期延长的,免缴延期占路费。

第四节 道路、桥涵养护维修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桥涵由市政养护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专用道路、桥涵,由产权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第二十八条 市政养护单位和产权单位养护维修道路、桥涵时,必须按照有关养护维修的操作规程进行,达到无沉陷、无松散、无坑洼、平整坚实的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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