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地点与参加的人数不相适应的;
(三)与重要外事活动或全市性的大型活动相冲突的;
(四)发生重大自然或者治安灾害事故使交通受阻的;
(五)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地点和途径路线,正在进行道路施工或市政建设的;
(六)集会、游行、示威的地点和途径路线正在发生传染病疫情的;
(七)危及集会、游行、示威的顺利进行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对于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主管机关应当派出相应的人民警察负责维护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遇有下列情况,须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以保障集会、游行、示威的顺利进行:
(一)以暴力、胁迫手段扰乱集会、游行、示威的;
(二)聚众冲击集会、游行、示威队伍的;
(三)侮辱、诽谤参加集会、游行、示威人员的;
(四)以其他方法非法干扰集会、游行、示威正常进行的。
第十三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应与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保持联系,并确定不少于参加集会、游行、示威人数十分之一的人员,协助人民警察维护秩序,严格防止其他人加入集会、游行、示威队伍。集会、游行、示威结束时,就将队伍带到解散地解散。
集会、游行、示威负责人和维持秩序的人员,应分别佩带明显标志,标志式样应当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二十四小时前送主管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为了保障依法举行的游行、示威队伍的行进,负责维持交通秩序的人民警察可以临时变通执行交通规则的有关规定。
游行、示威队伍在行进中遇到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照许可的路线行进时,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改变游行、示威队伍的行进路线:
(一)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交通阻塞的;
(二)发生严重治安、刑事案件或者重大自然、治安事故需要封锁现场的;
(三)遇到其他不可预料情况的。
第十五条 公民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参加或者不参加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胁迫他人参加。
第十六条 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地进行,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其参加人必须遵守下列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