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1993年9月18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常委会组织制度建设,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
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人大常委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本守则所称常委会组成人员,是指常委会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模范地遵守
宪法、法律和法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努力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熟悉
宪法和法律、法规,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其他工作和社会活动要服从常委会工作需要。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全体会议的应通过常委会办公厅向常委会主任请假,不能出席常委会分组会议的应向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
每次会议由办公厅将会议出席情况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遵守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的各种会议上,应当遵守议事规则和其它有关程序性的规定。
第九条 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就会议议题做好审议准备。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或分组会议上的发言,应围绕会议议题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