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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青岛市人民警察巡察试点工作方案》的决定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青岛市人民警察巡察试点工作方案》的决定
 (1992年11月21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青岛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青岛市人民警察巡察试点工作方案》的报告。会议认为,为加强城市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市容卫生,使全市人民有一个良好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环境,制定人民警察巡察制度是很必要的。
  会议同意市人民政府的《青岛市人民警察巡察试点工作方案》,授权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次会议审议的意见,酌情修改和做好准备工作后,在市南区、市北区试行。同时青岛市和市南区、市北区两级人民法院对因人民警察巡察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审判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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