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因大气污染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环境保护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对监测数据有争议,由市环境保护部门或其指定的监测单位核定。
第二十五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有关规定。
本办法在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四年十一月十四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的《青岛防治大气污染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表1 窑炉烟囱高度执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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耗煤量B(公斤/时) B<100 100<B≤150 150<B≤300 300<B≤450 450<B≤1000 B>1000
烟囱最低高度(米) 20 25 30 35 40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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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烟囱周围半径200米的距离内有建筑物时,烟囱高度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米以上。
附表2 烟尘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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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尘浓度C(毫克/标立方米)200<C≤400 400<C≤600 600<C≤800 800<C≤1000 1000<C
林格曼黑度(级) 2 3 4 5
每吨燃料收费额(元) 3 3 4 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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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林格曼黑度的定级方法,按下列规定执行。
林格曼黑度一级:连续测试一小时,出现林格曼黑度二级累计时间不超过三分钟,三级以上不出现。
林格曼黑度二级:连续测试一小时,出现林格曼黑度二级累计时间超过三分钟,三级以上不出现。
林格曼黑度三级:连续测试一小时,出现林格曼黑度三级,四级以上不出现。
林格曼黑度四级:连续测试一小时,出现林格曼黑度四级,五级不出现。
林格曼黑度五级:连续测试一小时,出现林格曼黑度五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