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青岛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1991)(发布日期:1991年12月20日,实施日期:1991年12月20日)、《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适用范围的决定》(发布日期:1994年9月24日 实施日期:1994年9月24日)修改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青岛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业经青岛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山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八七年五月二日
青岛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
(1987年1月17日青岛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1987年4月18日山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公有房产的管理,保护所有权单位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各县级市、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的城区、建制镇、独立工矿区。
第三条 公有房产包括:房产经营单位直接管理的国有房产;国家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自管的房产;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自管的房产。
第四条 公有房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有房产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青岛市房产管理局是青岛市人民政府管理城市公有房产的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