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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1999〕10号文件切实做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工作的通知

  四、切实保障行政复议活动经费
  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国发〔1999〕10号文件对保障行政复议活动经费和工作条件等又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作为各级政府具体承办复议应诉工作的机构,承担着大量的受理、转送和审查行政复议案件,监督、检查和指导下级政府、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等任务,对开展行政复议工作所需经费,各级财政要予以保障,并根据实际需要与可能,解决好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必需的办公场所和设备。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活动经费要列入每年的机关行政经费,单独使用。获得复议应诉工作业务资格证书并直接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经过审批可以享受相关待遇。
  五、完善配套制度,建立健全行政复议监督检查机制
  根据国发〔1999〕10号文件要求,省政府法制局要结合我省实际,围绕对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处理,以及县级政府对行政复议申请的转送等方面,提出具体意见,报省政府作出规定。要按照行政复议法的精神,完善我省行政案件主要法律文书备案、行政复议应诉人员持证上岗、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等制度,建立健全人民群众对行政复议的申诉控告制度,统一全省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等方面的法律文书。
  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从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出发,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对应依法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要积极受理,秉公办案,属于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要坚决撤销,属于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要坚决纠正;对应由其他行政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要依法及时转送并告知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依法及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同时加强对下级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转送、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监督检查。要以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处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实际行动,树立人民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良好形象。对属于转送的行政复议申请,负责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认真审查,正确选定有复议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避免不负责任的、无效的转送现象发生。对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信访事件,各级信访部门要及时告知当事人向有复议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在行政复议法实施之前,认真开一次对行政执法文书的检查,对没有向行政管理相对人交待行政复议申请权,或者交待复议机关和复议期限不明确、不全面的,要抓紧修订,确保行政管理相对人寻求行政补救的渠道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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