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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1999〕10号文件切实做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1999〕10号文件切实
 做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工作的通知
 (鲁政发〔1999〕98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国发〔1999〕10号)已翻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的颁布与施行,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形势下,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步骤。行政复议法是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它的施行,对于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将起到重要作用;对于及时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矛盾,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稳定社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具有重大意义。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严格依法行政的高度,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贯彻落实好这部重要法律。行政复议职责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使领导权、指导权和监督权的重要体现,是法定的职责。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对行政复议机关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要追究该机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此,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有清醒的认识,切实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认真承担起本机关行政复议的责任。要采取得力措施,从各方面作好充分准备,为本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复议法与作好本地、本部门的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周密部署,狠抓落实,以行政复议法的颁布实施为契机,把依法行政工作推上一个新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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