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是指统筹基金支付前先由个人帐户或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额度。采取按门诊和住院划分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支付范围的,可按住院医疗费用的一定金额制定起付标准,起付标准应按不同级别的医院进行确定,体现差别,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应适当降低;采取按费用或病种划分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支付范围的,可按年度医疗费用的一定金额制定起付标准。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市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是指一个年度内统筹基金所能支付的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市地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责一定比例。具体由各市地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
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各统筹地区都要制定具体的解决办法。可以由职工个人缴费,建立大额医疗救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使用;也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或其他途径予以解决。
有条件的企业(含财政不拨款的事业单位)都应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职工福利费不足列支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补充医疗保险的具体支付办法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研究通过后实施。
五、基金征缴与监管
用人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医疗保险费。各市地要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办法,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医疗保险基金及时、足额征缴到位。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要按《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予以处罚。
破产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有关规定,优先偿付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当地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支付其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挪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由各级财政预算解决。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当年筹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