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理确定缴费率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的确定,要切实考虑财政和企业的实际负担能力,也要考虑各地所能承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责任,使基本医疗保险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用人单位缴费率,可按统筹地区前3年财政和企业实际医疗费支出占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测算。在计算财政和企业实际医疗费支出时,应扣除离休人员(含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老工人,下同)、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普通高校在校学生、企业供养直系亲属等人员的医疗费用和单位工伤、生育医疗费用、企业医疗机构经费及不合理的医药费支出等。
各地应根据实际测算情况合理确定用人单位缴费率。用人单位缴费率测算在6%以内的,应按实际测算结果确定,不能攀比。对部分医疗消费水平较高、缴费比例确需超过6%的,要从严控制。职工缴费率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随着经济发展和工资收入提高,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批后,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以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财政部门规定的医疗保险费列支渠道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费采取由用人单位缴纳和银行代扣两种形式,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缴。
四、基金的建立与使用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两部分构成。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总额的30%左右。具体比例由市地根据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构成等因素确定。
个人帐户只能用于支付职工本人医疗费用,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职工本人工作调动,个人帐户应随工作关系一并划转,继续使用。个人帐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筹集和管理,亦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代管。
各市地要明确划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可以按门诊和住院划分,个人帐户支付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用;可以按发生医疗费用的数额划分,个人帐户支付小额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大额医疗费用;也可以按病种划分,个人帐户支付小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大病医疗费用。具体方式由各市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