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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政发〔1999〕94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政府同意《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步骤,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较大。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要加强舆论宣传,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使广大职工和社会各方面积极支持和自觉参与这项改革。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和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任务和原则
  按照《决定》要求,1999年底前,我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经济发展水平的、能够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当地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二、覆盖范围和统筹层次
  凡在我省境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具备条件的乡镇企业和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可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地为统筹单位。经济发展水平、医疗消费水平、医疗保险管理水平差别较大的市地,可以由市地制定统一政策,县(市)分别管理。市辖区要纳入市级统一管理。所有单位及其职工原则上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政策,基金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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