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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发生伤亡事故的,由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九条 事故调查包括:查清事故发生经过,伤亡情况,事故原因,确定事故性质,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等,在调查结束后即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条 在事故调查中,对事故分析和责任者的处分意见不一致时,由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提出结论性意见;仍有不同意见,应报上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处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十一条 发生事故企业的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和支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据,不得刁难和阻挠。
  第十二条 凡属责任事故,应按事故原因和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企业领导者的责任:
  (一)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为直接责任者;
  (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决定性责任的,为主要责任者;
  (三)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为领导责任者。
  第十三条 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而造成的事故,应追究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的责任;
  (一)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的;
  (二)发现事故征兆,既不报告又不采取措施的;
  (三)擅自拆除、毁坏、停用安全卫生装置和设施的;
  (四)违反劳动纪律,擅自进入其他工作岗位或动用不属自己使用或管理的设备、工具的;
  (五)不按规定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或用具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设计、施工的。
  第十四条 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而造成事故的,应追究事故企业领导者的责任:
  (一)安全工作无人负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无章可循,管理混乱的;
  (二)发布违反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指示、决定和规章制度的;
  (三)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取证的;
  (四)不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的;
  (五)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和引进工程项目,不执行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规定的;
  (六)在推行各种经济承包责任制中没有劳动安全卫生要求和相应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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