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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1日)废止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江西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
 (赣府发〔1999〕44号 1999年9月29日)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人民政府同意《江西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及时调查、处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采取积极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西省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职工伤亡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含急性中毒)的下列事故:
  (一)轻伤事故:指负伤后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不到重伤范围的事故;
  (二)重伤事故: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的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丧失的事故;
  (三)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至2人的事故;
  (四)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的事故;
  (五)重大恶性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49人以下或重伤30人以上的事故;
  (六)特别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50人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对事故分类国家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划分。
  第四条 事故按下列规定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一)责任事故:指因有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或违反有关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而造成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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