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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反窃电办法

江西省反窃电办法
 (1999年10月23日江西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制止窃电行为,保障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供电、用电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以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窃电是指以非法占用电能为目的,采用隐蔽或者其他手段不计量或者少计量用电的下列行为:
  (一)在供电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的供电、用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
  (二)绕越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的;
  (三)伪造或者擅自开启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的;
  (四)故意损坏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或者故意使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的;
  (五)采用其他方式窃电的。
  第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方式窃电。
  禁止教唆或者指使、帮助他人窃电。
  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窃电装置。
  第四条 反窃电工作应当实行综合治理,坚持预防为主,防范与查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窃电工作的统一领导,支持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查处窃电行为,对干扰、阻碍依法查处窃电行为的,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反窃电的监督管理工作,其在反窃电工作中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电力法律、法规,以及电力技术标准;
  (二)协调处理供用电纠纷,依法保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与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查处供用电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四)协助分安、司法机关查处电力供应与使用中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
  电力管理部门根据反窃电工作需要,可以依法配备供电监督人员。
  第七条 各级公安、司法机关以及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密切配合,依法制止、查处窃电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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