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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外来投资者投诉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徽省外来投资者投诉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皖政办〔1999〕65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外来投资者投诉管理暂行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日
          安徽省外来投资者投诉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受理并处理外来投资者投诉事项,维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行为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外来投资者,均可按照本规定进行投诉。
  本规定所称外来投资者,是指来本省投资的国外、省外(包括港澳台地区)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外来投资者投诉受理中心(以下简称投诉受理中心),设立公开投诉电话,负责外来投资者投诉事项的受理、交办、催办和督查。
  投诉受理中心设在本级人民政府监察部门。

第二章 投诉受理

  第四条 对行政机关(包括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下同)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外来投资者均可向投诉受理中心投诉。
  第五条 外来投资者进行投诉,可以采取书面投诉或者口头投诉两种方式。口头投诉的,投诉受理中心应当当场记录投诉人的基本情况以及投诉对象请求、事实、理由和时间。
  对重大投诉事项,外来投资者应当提交书面投诉材料。书面投诉材料应当包括投诉者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以及投诉对象、请求、事实、理由和时间等内容,并注明投诉者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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