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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行为改善投资环境决定行为的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六条 行政机关违反规定设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收费公务中,未按照规定出示收费依据、收费许可证和行政执法证件,或者未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八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扩大收费范围的;
  (二)利用职权通过中介组织对企业进行收费的;
  (三)到企业报销各种费用的;
  (四)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或者无偿调用企业人财物的;
  (五)将应当由企业自愿接受的咨询、信息、检测、商业保险等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的;
  (六)强制企业购买指定商品或者接受指定服务的;
  (七)强制企业参加培训、学术研讨、技术考核、检查评比和学会、协会、研究会等;
  (八)强行向企业拉广告或者强制企业订购书籍、报刊、音像制品等。
  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一)无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的;
  (二)未出具检查通知书,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的;
  (三)同一行政机关在一年内对同一企业的执法检查超过规定次数的;
  (四)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的;
  (五)要求被检查企业安置人员的;
  (六)接受被检查企业馈赠的财物的;
  (七)在被检查企业报销费用的;
  (八)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的;
  (九)通过检查工作为本人、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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