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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1999修正)

  凡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的人员,由主任会议审查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在审议人事任免案过程中,如发现拟任人选有影响其通过任命的问题,主任会议可以要求提请单位说明情况或撤回提名。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要求拟任命的副厅级以上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到会作供职报告。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任免案时,采取无记名表决方式,得票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及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主任、副主任,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分院检察长的任免,分别表决;其他人员的任免,分类一次表决。
  未获通过的,若提请单位认为该人选仍适宜担任原拟任职务,可在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再次提请任命。连续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提任命为同一职务。
  第二十六条 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任免的人员,均由常务委员会分别向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发生通知,同时抄送有关单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主任、副主任;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分院检查长的任免,由《安徽日报》和安徽人民广播电台、安徽电视台公布。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和通过任命的人员,均颁发由常务委员会主任签署的任命书。
  任命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分院检察长,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直接颁发任命书。
  第二十八条 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的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的省辖市、地区辖县(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别向省人民检察院和有关市、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送批准任命的通知。
  第二十九条 新一届省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的两个月内,省长应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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