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1999修正)

  第十六条 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如果其机构名称改变,而基本职责范围没有变动的,可以不重新办理任免手续,但应由原提请任命单位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所属机构撤销的时候,原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工作人员的职务,由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分别报常务委员会注销,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员在任期内逝世的,其职务自行终止,不办理免职手续,由原提请单位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命。
  第十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因为健康状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第十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二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选,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代表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
  第二十二条 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常务委员会任免的人员,须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选举、通过并通知或公布之后,才能到职、离职。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拟任命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参加考试的人员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提请任命。
  第二十四条 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任免案,提请单位应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并附任免人员的简历、现实表现和任免理由,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20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