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的决定(2006)》(发布日期:2006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6年6月29日)修改

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
 (1999年10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规范宗教事务,保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宗教,指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
  本条例所称宗教事务,指宗教与国家、社会、公民之间存在的各项社会公共事务。
  第三条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岐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仰宗教的公民与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及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互相尊重。
  第四条 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以及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宗教活动必须在宪法、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任何组织和人具不得利用宗教进行违法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不受外国势力支配。
  第六条 宗教不得干预国家行政、司法、教育。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不受外国势力支配。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宗教事务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宗教事务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宗教团体

  第八条 本条例所称宗教团体,指依法成立的佛教协会、道教协会、伊斯兰教协会、天主教爱国会、天主教教务委员会、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基督教协会以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宗教组织。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