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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一)提出献血规划和年度献血计划草案;
  (二)对有关单位实施献血计划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对血液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审核、审批和管理血站;
  (五)负责血液调剂工作;
  (六)对可能危及用血者健康的血液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开展献血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动员本单位或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献血。
  第十一条 献血者应接受国家规定的免费健康检查,合格者方可献血。健康检查合格但拒绝献血的,其检查费用由本人承担。
  第十二条 有工作单位的公民献血,由所在单位组织进行;无工作单位的公民献血;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村(居)民委员会组织进行。公民也可以凭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向居住地献血办公室登记献血,或直接在血站、血站所设的采血点献血。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动员和组织符合献条件的国家工作人员每5年献血一次。
  高等学校应当动员和组织符合献血条件的学生在校期间献血一次。
  献血者一次献血量为200毫升,最多不超过400毫升。两次献血间隔时间不少于6个月。
  第十四条 对无偿献血的公民,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的《无偿献血证》,有关单位可给适当补贴。
  第十五条 公民临床用血时,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只收取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
  第十六条 实行个人储血用血制度。无偿献血的公民,本人临床用血时,凭本人身份证和《无偿献血证》,按无偿献血量二倍免费用血。
  公民无偿献血达1000毫升的,终身享受免费用血。
  第十七条 实行家庭成员互助用血制度。无偿献血的公民,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时凭其《无偿献血证》和有关证明,按无偿献血量等量半费用血;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按无偿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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