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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1999年8月1日安徽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本省行政区域内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第三条 实行个人储血、家庭成员互助、单位互助、社会援助的用血制度。
  第四条 全省统一规划设置血站,统一管理采供血,统一管理临床用血。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输血献血工作,推动无偿献血。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献血宣传活动,普及献血科学知识,提高公民献血的自觉性。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对无偿献血累计1000毫升以上的献血者、组织管理献血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统一规划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保障献血工作经费,其职责:
  (一)批准下达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计划;
  (二)对下级政府和派出机构领导献血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三)按规划建设本行政区域内的血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献血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日常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其各自职权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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