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个体、私营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产发生权属转移时,需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地产交易中心须在规定工作日内办妥手续,房地产交易过户鉴证手续费减半收取。
28、支持个体、私营企业收购、兼并国有、集体企业。个体、私营企业通过收购、控股、参股等方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的,按甬政发〔1997〕244号文件及其相关补充规定,享受同等政策待遇。鼓励个体、私营企业以多种形式吸收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经税务、劳动部门认定,新办私营企业年度内安置下岗职工达到50%以上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29、个体、私营企业引进外地人才或聘用外籍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可将其户口落在当地政府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集体户口,享受常住户口待遇。个体、私营企业3年内上缴税金累计达到10万元的,其业主和生产技术骨干一人可在企业所在地落户,免交城市增容费。
30、国家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以外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个体、私营企业制发《收费项目目录》和《收费负担监督登记卡》。制止对企业的随意性处罚,对企业处罚的裁量度要有法律、法规依据,并将处罚情况按规定备案。对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建立收费和重大罚款情况报告制度。各收费罚款执行部门和单位,每半年将收费和重大罚款等情况上报物价部门和监察部门。对违规行为进行通报处理,并追究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31、政府部门、执法机关及工作人员不得向企业推销产品和业务,不得要求企业购买指定产品。各党政部门一律不得发文要求企业征订本部门及与本部门相关的行业报刊杂志。
32、切实加强分类指导,改进、调整服务方式和服务内容,重点加强市场信息、产业导向、项目投资、资金融通、产品开发、技术创新、管理诊断等方面的服务,努力提高个体、私营企业素质。依法保护个体、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切实贯彻落实《
宁波市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每半年进行一次《条例》执行情况检查。
五、加强教育管理,加强组织领导
33、引导个体私营企业加强企业管理,积极创新管理模式,着力强化质量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和人才管理。各级政府部门要有计划地对个体、私营企业经营管理者和专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充分发挥工商联、商会、行业协会、同业公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我管理。进一步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坚决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商业欺诈、不正当竞争等违规违法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