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外地来我市独资兴办或控股联办私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前两年所得税由同级财政全额返还,后3年减半返还。外地个体、私营企业和个人投资者以高新技术成果与我市企业合作的,可通过企业资产优惠让渡,由其控股经营。外地个体、私营企业收购、兼并我市国有、集体企业,享受本市企业改制同等政策待遇,产权交易中介费予以减半优惠。
21、外地个体、私营企业来甬投资经营,固定资产在50万元以上的,允许业主户口迁入本市,并允许其家属子女投靠落户。县(市)区,镇(乡)个体、私营企业引进本科学历或中级职称以上的各类人才,有固定住所的,可在县城和宁波市区落户。
四、加强综合服务,改善经营条件
22、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每年根据个体私营经济在全市国民经济中的所占份额和增长预期幅度,相应作好信贷资金指导计划,各金融机构按季分月制定资金营运计划,合理调剂资金,提高对个体、私营企业的贷款比重。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都要建立个体、私营企业信贷部,在贷款政策、贷款利率、贷款条件审查及办理手续、程序上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对待。
23、积极进行由政府财政拨款、商会和行业协会、企业共同筹集资金的各种形式的担保组织试点。市级将建立宁波市个体、私营企业和小企业信贷担保公司。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扩大贷款抵押物范围,如开展以个人生产资料和财产所有权、使用权以及知识产权进行抵押(质押)等办法。健全资信评估制度,改进资信评估办法。可采用以企业资产总额或销售收入总额、利润总额等作为主要指标的资信评估方法,也可以资产利润率、流动化率、速动比率等作为主要指标,进行资信评估。
24、凡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个体、私营企业,按规定及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工业生产或应税劳务的个体、私营企业年销售额达到30万元以上,并符合税务机关规定条件的,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享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收政策。按规定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所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向国税机关设立的发票专门窗口代开,做到随到随办。
25、个体、私营企业实行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计税工资标准。个体、私营企业缴纳教育费附加严格按国家文件规定征收,同一区域内与国有、集体企业执行同等标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提高。私营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给个人后,用于投入再生产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试行私人投资额抵扣个人收入所得税的办法。私营企业独资、合资、参股、控股建设各类市场,视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免征有关规费。新建市场,经批准2年内减半征收房产税,市场及其经营户一年内免征所得税。
26、个体、私营企业经营性用地可根据企业实际需要,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或租赁等多种形式。土地有偿使用费可一次性付清、分次支付或按年缴纳土地租金。一次性付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适当减免;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减免30%;用于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可以采用行政划拨方式提供用地。个体、私营企业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的税费收取及产权登记发证,与国有、集体企业一视同仁。个体、私营企业投资种植、养殖业的,可拥有所开发面积30年的使用权,投资开发“五荒”资源的可拥有所开发面积50年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