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从事新产品开发和实业经营的个体、私营企业进入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产业园区,享受区内各项优惠政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及产品,经有关部门认定,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13、以高新技术成果、非专利技术、新产品技术、科技管理经验作价投资创办股份制企业,经科技部门认定,作价折股最高可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0%。
14、私营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发生的各项费用,可计入管理费用。企业生产发明专利产品和国家级新产品,前3年免征增值部分所得税,对新增增值税中属地方部分,由同级财政按不低于50%的比例返还。新办从事技术成果转让中介服务的私营企业,从开办之日起,前3年免征所得税,后3年减半。
15、大力扶持、培育各类专业特色的区域型经济。对形成一定规模的块状经济区域,各级政府要在项目安排、土地使用、资金支持和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给予重点保障。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企业通过共同组建销售实体、服务型组织、测试中心、新产品开发研制中心等途径,实现品牌联合,发挥区域专业化优势。
16、积极帮助支持个体私营企业申报进出口经营权。出口潜力较大,但暂不符合条件的,要帮助其创造条件,积极向上申报。对当年出口创汇实绩达200万美元以上(含200万美元)且比上年增长5%以上的企业,实行出口贷款贴息,贴息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统筹解决。
17、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人员出国(境)经营、投资和商务考察,可由县(市)区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工商联任何一家审核同意后履行任务报批手续,向市出国审批部门办理出国(境)手续。个体、私营企业人员可选择因公护照,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办理。在因私商务出国(境)护照批汇时,外汇管理局对用汇需要超过500美元的个体、私营企业,在审核其真实性后为其出具核准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凭核准件到银行购汇。对年出口创汇100万美元以上的私营企业,公安部门可给其有关人员办理多次出入境证件。
18、私营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享受国家和省、市制定的有关“三资”企业的优惠政策。个体、私营企业参加广交会及其他各类经贸交易活动,享受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待遇。个体私营企业年出口创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市政府给予5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奖励,并与企业建立重点服务联系制度,享受特事特办待遇。
19、支持个体、私营企业争创品牌和名牌产品。1999年7月起,对获得全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包括其他所有制企业),市政府给予1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对获省著名商品的给予2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并可由企业自主决定奖励资金的使用。获得省以上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的企业同时享受重点优势骨干企业各项政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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