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企业登记注册涉及前置审批的,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项目以外,其他一律不作为前置审批依据,由有关部门实施后续跟踪管理。市及各县(市)区按区域设立工商综合登记厅,有关前置审批单位实行集中登记审核服务。因特殊情况未进入综合登记厅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按政务公开的承诺办理审批手续。
6、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企业,可通过股份合作制等形式,登记为法人企业。私营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时,在不涉及股权变更的前提下,允许直接登记注册,其变更登记、评估、验资手续费用,按国家规定标准减半收取。企业的盈余公积金转为资本金,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凡属挂“全民”、“集体”牌子的私营企业,如果经营者要求恢复其真实性质的,可凭挂靠单位与经营者的协议和主管部门批文直接办理企业变更登记手续。变更登记手续费按国家规定标准减半收取。已达到私营企业标准仍按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的,要引导帮助其注册为法人企业,变更登记的手续费,按国家规定标准的30%收取。
7、设立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其注册资本按申报的出资额,直接由工商部门注册。在经济不发达镇(乡)、村申办生产型、科技型和为农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金达到规定标准60%以上的,即可予以核准登记。
8、企业下岗、失业职工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私营企业,凭下岗证和失业证在注册机关备案后,一次性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免缴各项费用。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私营企业属社区服务性质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下岗职工可申请6至12个月临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试营业期间免收管理费。
三、加强引导扶持,培育发展优势
9、大力扶持、培育优势骨干企业。列入各地重点骨干企业行列的私营企业,享受当地扶持重点骨干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扶持一批“小型巨人”,筛选一批“苗子”企业,在技术人才、资金融通、用地用电等方面予以重点扶持。
10、引导个体、私营企业加快技术引进、消化和技术改造步伐,推进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大力发展民营科技企业和科研开发机构。投资兴办科技型企业,经科技部门认定,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扶持科技型企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对从事高新技术产业,进行设备投资和科技应用开发投资,年度内投资1000万元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在贷款上给予优先支持,实行优惠利率或提供贴息贷款、低价租赁设备等办法,贴息资金由各级政府统筹解决。
11、创造条件设立中小企业科技创业风险基金。个体、私营企业在科技项目申报、立项、申请使用基金等方面与国有、集体企业享受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