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编制公民身份号码工作的通知
(浙政发〔1999〕261号)
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
国务院关于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的决定》(国发〔1999〕15号精神,为确保公民身份号码制度的顺利实施,现就我省开展编制公民身份号码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建立和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是国家加强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建设,也是实现社会信息化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方便公民社会生活,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做好公民身份号码的编制工作,确保号码的唯一性和准确性,是推广使用公民身份号码,建立和实施这一新制度的重要前提。为此,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公民身份号码编制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和协调,精心组织实施,为开展这项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为加强对全省开展这项工作的指导,省里建立由省公安厅牵头,省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有关具体问题。各地也可从实际出发,建立相应组织,以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明确工作目标,按期完成任务。 按照国务院的要求,自今年10月1日起建立和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并力争在今、明两年内完成。各级公安机关要依据《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的批复》(国函〔1999〕91号)和新修订发布的GB11643-1999《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认真做好全省已申领居民身份证人员的编号升位和16周岁以下未发证公民的补编号码工作。根据新号码采用计算机编制的需要,现已建立人口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地区,要结合解决人口信息系统2000年问题,在今年底前完成已纳入计算机管理的常住人口的编码工作;其他地区要抓紧配备必要的设施,尽快建设成人口信息系统,争取在明年底前完成常住人口的编码任务。从2000年1月1日起,全省全面实施公民身份号码制度。新领证公民及补证公民一律颁发具有18位公民身份号码的居民身份证;其他已领证公民,可以根据自愿原则,为其换发18位公民身份号码的居民身份证。换证期间,两种编号的居民身份证同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