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在现有基础上提高30%。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优抚对象提高补助标准问题另行研究确定。
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所需的资金,由各级地方政府自行筹措解决。
四、关于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适当增加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企业离休人员养老金与机关事业单位大体相当。企业退休人员按照1998年全省平均养老金水平提高15%左右。具体调整办法为:
(一)企业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养老金比照机关同职务同条件离休人员进行调整。
(二)1999年6月30日前退休、退职人员,先按每人每月42元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在此基础上,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增加20元;缴费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增加25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25年的增加30元;缴费年限满25年不满30年的增加35元;缴费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增加40元;缴费年限满35年不满40年的增加45元;缴费年限满40年及以上的增加50元。退职人员增加15元。今年已经对基本养老金进行调整的地区,在这次调整时相应冲减。
企业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凡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确有困难,需动用国债和银行定期存款的市、县,当地财政和银行应予积极支持。未参加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开支渠道解决,资金确有困难的企业,由当地政府解决。资金特别困难的地方,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各级政府必须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五、关于一次性补发拖欠的基本养老金
各地要对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在1999年9月30日前一次性补发拖欠的企业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的养老金。统筹项目之外的拖欠,由企业视情况予以补发,不得从基金中支付。
六、关于企业职工工资的调整和管理
各地要认真研究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调整后,企业职工工资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今年以来,国家采取了降低存贷款利率、提高出口产品退税率等有利于降低企业生产成本、增加企业利润的多项措施,特别是国家进一步实施扩大内需、剌激消费和清费减负的政策,有助于企业提高经济效益,也为增加职工工资收入创造了条件。各地区和各部门、企业要坚持按劳分配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坚持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增长脱钩,建立企业根据自身经济效益提高职工工资的机制。企业职工工资由企业根据经济效益状况,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决定。企业要增强自我约束意识,不得盲目攀比。特别是要加强对垄断性行业企业工资水平的控制,工资增长不能过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