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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
 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政发〔1999〕223号)


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经济形势和对策建议>的通知》(中发〔1999〕12号)提出,要努力增加城镇中低收入居民的收入,促进居民扩大消费。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实施积极财政政策,进一步扩大国内需求的一项重大举措,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群众特别是中低收入居民的关怀,对加快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决定精神,切实做好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城镇贫困居民、企业离退休人员的收入水平和加强企业工资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在各地原标准基础上提高30%。对1999年6月底前已经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并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的下岗职工,应按新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1999年7月1日以后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要在签订协议后按新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提高以后,中心为其代缴的社会保险费,要根据所在企业工资调整情况相应调整,所需费用按原开支渠道列支。
  各地要按照“三三制”等原则,切实安排好提高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需增加的经费。地方国有企业提高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所需资金由各级地方政府自行解决。中央、省属国有企业提高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所需资金中应由财政承担的部分,分别由中央财政、省财政解决。
  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参照国有企业进行调整,具体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确定。
  二、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失业职工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在各地原标准基础上提高30%。同时相应提高对合同期满未续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所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继续做好向中心调剂资金的工作。各地要切实加强失业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工作,努力保证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所需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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