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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问题的通知

  四、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个人帐户管理按照省其他城镇企业职工个人帐户管理规定执行。职工在本省跨统筹范围流动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储存额按规定转移,其中,电力、石油、交通企业1997年底前个人帐户储存额以职工个人实际缴费金额加利息计算。
  五、从1999年1月1日起,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并按规定批准退休的职工,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数额由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核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省政府浙政〔1997〕15号文件等规定执行,其计算公式为: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其中: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为职工退休时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为职工退休时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
  (二)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
  (三)过渡性养老金按照职工本人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建立个人帐户前本人缴费年限,再乘以1.4%计发。其中,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职工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建立个人帐户前本人平均工资指数。1992年底前的年限统一用1.279的替代指数计算,1993年1月1日至个人帐户建立前的年限用本人实际缴费工资指数计算。
  (四)过渡性调节金统一按省社会保险基金中心报省劳动厅、财政厅批准后的标准执行。
  六、原行业统筹企业移交我省管理的国有企业职工,凡是在1999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在劳动保障部、财政部核定的统筹项目范围内,按上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行业统筹计发办法计发水平的(以下简称待遇差),可适当增发补贴,所需费用从省级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其中,1999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90%;2000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70%;2001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50%;2002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30%;2003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10%;2004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
  原行业统筹计发办法计发的待遇水平,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核定的统筹项目和标准为准。对原行业统筹企业已经实行了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其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以1997年行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准,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未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若原行业统筹计发办法已对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工资进行封定的,按照原封定办法继续执行;未封定的,一律按本人1997年12月份标准工资进行封定。
  七、1998年底前符合国家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符合劳动保障部、财政部确认的统筹项目和标准的,在省级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经确认的项目和标准由企业支付,列入成本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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