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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原行业统筹企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问题的通知
 (浙政发〔1999〕21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规定和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对浙江省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等有关事项的批复》(劳社部函〔1999〕62号)精神,现就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移交我省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部属驻浙的铁路、邮电(邮政、电信)、电力、民航、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人保公司、寿保公司)、交通、石油等行业中(以下简称原行业)的各类企业(包括国有、集体企业等)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职工(包括固定工、城镇合同工、农民合同工和临时用工、企业退休人员),均按本通知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本通知下发前,上述行业中的部分企业、部分人员已在企业驻地参加养老保险市县级社会统筹,现因体制变化纳入行业省级统筹范围的,应在1999年底前全部移交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统一参加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具体范围由省劳动厅另行确定。
  二、从1999年1月1日起,原行业统筹企业按照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不低于13%,并逐步过渡到全省统一的费率。银行、民航企业的过渡期为5年,其他行业企业的过渡期为3年。1999年度行业费率调整方案见附表。
  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暂保持不变。今后与我省其他城镇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同步调整。
  职工缴费工资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计算。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按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其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
  三、从1998年1月1日起,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统一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并与1997年12月31日前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其中,电力企业职工个人帐户建帐时间从1993年1月1日起计算,记帐比例为12%;石油企业职工个人帐户建帐时间从1996年1月1日起计算,记帐比例为10%;交通企业职工个人帐户建帐时间从1996年7月1日起计算,记帐比例为12%,1996年1月1日至6月30日职工个人实际缴费金额及利息并入个人帐户;其他行业职工个人帐户建帐时间从1998年1月1日起计算,1996年1月1日后职工个人实际缴费金额及利息并入个人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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