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省政府民主决策制度的通知
(浙政发〔1999〕211号)
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省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增强决策的准确性和有效性,现就进一步完善省政府民主决策制度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提高对民主决策重要性的认识
民主集中制是党和国家根本的领导制度。政府机关实行民主决策,是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政府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保证政府决策准确、科学的重要前提。实行民主决策的过程,既是一个维护人民群众民主权利,自觉接受监督的过程,也是一个集思广益,促进决策日臻完善的过程,我们正在加快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竞争激烈,各种不确定因素大大增加。因此,在省政府及各级政府工作特别是制订决策中,必须切实加强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基层和广大群众的意见,重视和发挥各类咨询机构及专家、学者的参谋作用;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认真听取政协、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的意见;不断完善民主决策程序,使政府决策尤其是重大决策严格建立在充分发挥民主的基础上。
二、明确民主决策的重点
政府民主决策一定要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省政府将着重在以下几个方面建立完善民主决策制度。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重要指示、决策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二)制订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发展战略及财政收支预决算;确定全省性的重大建设项目。
(三)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
(四)组织省政府的重大活动,出台重大行政措施、重要的改革方案和政策,确定重要的奖惩事项。
(五)省级重要机构的设立、撤并和职能调整,市(地)行政区域的调整。
(六)研究处理下级政府上报的重要请示事项。
(七)需要提交省委、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或需报告上级政府的重大事项。
(八)其他需要由省政府决策的重要事项。
三、完善民主决策的程序
省政府重大决策程序为:决策事项的提出→决策的准备→决策的确定→决策的实施。
(一)决策事项的提出。需要决策的重大事项,由省政府或省政府各位领导以议题(课题)形式提出,根据内容再分解、落实到相关单位具体承办。这些承办单位可以是省政府组成部门和其他省直属单位,也可以是咨询、研究机构以及其他社会力量。
(二)决策的准备。主要由议题(课题)的承办单位完成,省政府领导视情参与。决策准备阶段主要分3个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