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行政立法工作,规范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行政立法是依法行政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前提。起草和制订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工作内容。行政立法工作要坚持改革决策、发展政策和立法决策相结合的原则,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服从并服务于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着重于解决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重大问题。
行政立法工作要根据需要和可行相结合的要求,认真编制计划,保证计划及其项目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可行性。进一步完善立法工作程序,建立科学、民主的立法工作机制,坚持走群众路线,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要切实加强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起草和审核中的协调工作,避免互相扯皮、拖而不决。
行政立法工作要与党委、人大和政府的总体工作部署相配套,把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急需用法律手段解决的突出问题作为立法重点。对于已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方针政策,凡有条件的都应尽快使之法制化。行政立法工作在指导思想上,要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全局与局部,长远与眼前,国家、集体与个人的关系,切实防止利用制定法规的机会,保护部门利益,不适当地强化部门权力。在职能设定上,要体现政府机构精简、统一、效能和依法行政的原则,促进政府切实转变职能,防止把那些已经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传统行政管理办法法定化。在具体规范上,要做到备而不繁,简明扼要,具有可操作性,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对审批、收费、处罚和强制措施等社会关注又直接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定,要慎重研究,依法规范,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领导,规范和完善起草、审核、审议和公布等工作程序,确保内容的合法、有效。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要经常化、制度化,负责实施的主管部门要及时提出清理建议或依照职权予以清理。对应该修改和废止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负责实施的主管部门不提出清理意见或不自行修改、废止而继续在行政管理中予以运用,造成不良后果的,应承担行政责任。
三、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实行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推行以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权责相当、职责结合的工作责任约束机制。有关部门对本部门依法承担的职责必须严格履行,职责发生变化和调整的,必须向社会公示,不得擅自揽权和推诿责任;发生执法职责争议的,应按法定程序及时报请有权机关解释或协调,做到既不越权,又不失职。要逐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考评制度和行政职权、责任公示制度,把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政务公开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要逐步推行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中如发生违法办案,严重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行政机关及直接责任人员追究法律责任。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切实做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协调和考核工作,持之以恒,抓出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