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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依法
 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通知
 (浙政〔1999〕6号)


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的十五大确立的基本治国方略,并写入了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使之成为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必须遵守的重大原则。实行依法治国,极为重要的是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从严治政,为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依法治省的工作方针,全面推进我省依法行政工作,现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严格依法行政的重大意义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行政,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最基本要求,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生活、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已经发生并将不断发生深刻而复杂的变化。面对改革和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要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解决越来越多的各类问题和矛盾,处理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但最重要、最迫切、最根本的是要靠法制,把政府各项工作置于法制化基础上,包括把基本的经济手段、行政手段纳入法制化轨道。
  依法行政是政府工作的重大原则,也是政府从严治政,加强自身建设的根本要求。在新的历史时期,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只有严格依法行政,才能保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才能从根据上提高行政效率,加强廉政建设,维护政府权威,才能正确摆正自己与人民的关系,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效益,体现人民政府为人民的本质,保证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不变质、不变色。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在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中负有重大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社会主义国家政权,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充分认识实行依法治国、严格依法行政的重大意义,认真学习和努力掌握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从根据上转变那些计划经济时期沿袭下来的传统观念、思维习惯、工作方式,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不断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形成制度,每年至少参加2-3次法律知识讲座,重点学习市场经济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知识;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必须参加不少于1周的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并结合年终总结进行考核;在公务员继续教育中,要逐步增加法律知识教育内容,教育计划方案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会同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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