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明确一个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县(市)政府应于1999年9月底前规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的部门,并在当地公布,同时报省法制局备案。对县(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上级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不得干涉。除此之外,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林木、车辆(船舶、航空器)、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等抵押物的登记,继续由
《担保法》已明确规定的登记部门登记。
县(市)政府规定办理房地产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后,原涉及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的其他部门不再办理这项工作。但此前已经按有关规定办理的登记继续有效,原登记部门仍应加强管理,直至主债务履行完毕。
五、改进服务,提高办事效率
登记部门要积极主动地为企业提供服务,健全制度,简化手续。一是实行承诺制。凡手续齐备,登记部门应在不超过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登记,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在办理登记过程中,登记部门要加强对抵押物权属关系及抵押合同的审查,确保抵押行为的合法、有效,以保护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的利益。债权人在债务人全面履行债务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在注销登记前,抵押仍然有效,登记部门不得为抵押人重新办理登记。二是实行公示制度。登记部门要提高办事透明度,公开办事制度和登记办法、登记程序,并通过一定的渠道公开登记结果。
六、加强部门联系,共同做好抵押登记工作
登记部门要主动与相关职能部门加强沟通与联系,并在办理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登记情况通报给有关房地产权属管理部门;有关权属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在注销登记前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为抵押人办理房地产交易、过户等手续。要加快计算机应用和网络建设步伐,及时互通情况,提高信息资源共享程度,努力避免抵押登记、权属登记之间出现漏洞。
各级政府要从有利于地方经济发展出发,加强对各有关部门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因部门相互扯皮造成国家和集体财产损失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要严格规范评估机构的行为,对评估机构和人员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评估报告的,要严肃查处,直至依法吊销机构的营业执照或取消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