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房地产抵押登记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房地产抵押登记问题的通知
 (浙政发〔1999〕17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开展财产抵押贷款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一条重要途径,也是金融机构确保信贷资金安全的一种重要方式。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目前财产特别是企业房地产抵押贷款难度很大,存在着部门多头登记、重复评估、多次收费等问题,严重制约了企业正常的融资活动,影响了企业乃至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为了使我省房地产抵押登记工作积极、有序地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房地产抵押登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登记收费,降低评估收费标准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责,要严格规范抵押登记、评估的收费行为。从发文之日起,房地产及其他抵押物的抵押登记一律取消收费。评估机构的评估收费,也要在现行的基础上大幅度降低标准,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另行制定。
  二、坚持自愿评估的原则
  登记部门及其他部门不得强行要求企业或金融机构对抵押物进行评估。凡抵押双方当事人对抵押物价值达成一致意见的,其抵押物可以不予评估;双方当事人意见不一致、并有一方或双方要求对抵押物进行评估的,双方可协调确定一家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登记部门对有资质评估机构的有效评估报告,一律予以认可,不得指定评估机构或要求重新评估。
  当抵押合同无法履行或发生纠纷需要对抵押物进行处置时,有关部门对有效的登记和评估都要予以认可,并按现行的有关规定办理过户、拍卖等手续,不得以不在本部门登记为由设置障碍。
  三、合理确定抵押物登记的有效期限
  根据《担保法》低押权与债权同时存在的规定,抵押物登记的有效期限应随贷款主合同的期限,期间(包括跨年度)不再重新办理登记和评估手续;抵押合同随相应的贷款合同执行完毕而自行终止。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