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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省级政府部门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2.建立对审批部门和审批人员的社会监督制度。对审批管理和审批执行情况,实行社会质询制度和定期检查制度;在省监察厅和审批部门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的举报和监督。对社会举报事项,有关部门要及时调查并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认真处理。
  三、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政府部门审批制度改革涉及到权力和利益关系的调整,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为更好地推进试点工作,成立省政府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小组,由省政府领导任组长,试点单位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鉴于此项工作难度大,涉及到各个口子,由各位副省长对分管的试点单位的工作加强指导、督促、检查。各试点单位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并把试点工作开展情况作为下一步检验“三讲”教育成效的重要内容,确保这项改革工作深入、扎实地推进。
  试点工作计划在年内基本完成。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1999年6月至7月):试点单位在认真搞好思想发动的基础上,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改革工作班子,并对本部门现行的审批、核准事项进行全面的自查清理。对所有按规定设定的或自行确定的以及变相设立的审批(包括核准,下同)以及收费事项列出目录,并提出取消、合并、保留的具体意见;对需要保留的审批及收费事项,要充分说明依据和理由。7月15日前,各单位将工作班子人员名单和联系电话报试点小组办公室。7月底前,将本部门自查清理意见,报试点工作小组办公室审核。对上报材料未涉及的审核、核准及收费事项,一律视为自动取消。
  第二阶段(1999年8月至9月):试点单位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对已确认需保留的审批事项,逐项进行规范,制定严密的审批操作规程。内容包括:审批事项名称、审批内容、审批对象、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审批依据等,并制订改进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效率、加强审批监管的办法;对取消的审批事项,在积极与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的同时,提出取消审批后加强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的意见。实施方案应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各单位必须在9月底前将实施方案报试点工作小组办公室审核。
  第三阶段(1999年10月至11月):省试点工作小组及其办公室对各部门报送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查,试点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报省政府批准后付诸实施。省试点工作小组及办公室将在汇总各试点单位方案的基础上,通过新闻媒介将试点单位取消、合并、保留审批事项的情况向全省统一公布。
  附件:关于审批等事项的解释和说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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